淮南市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案例(第一批)-4188云顶集团
2023年,淮南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之以恒开展“铁拳”行动,上下联动,重磅出击,集中力量依法查处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第一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淮南市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市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2年9月26日,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淮南市某托育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厨房冰箱内有中午供餐后剩余的西红柿炒鸡蛋,消毒柜周边放置有42套餐具,遂立案调查。经查,淮南市红朵朵托育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开始在田家庵区公园街道某小区一住宅设立食堂,为前来学习的未成年学生供餐,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田家庵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30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事关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来不得半点马虎大意。本案当事人从事托育服务,其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关乎儿童的饮食安全和身心健康,更是牵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敏感神经。本案的查处,既是对当事人的惩罚,也是对幼儿托育行业的警示,更是对其它食品经营者强化食品安全意识,切实承担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提出了要求。市场局将持续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淮南市市场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田家庵区某皮具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月10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依法对田家庵区某皮具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lv”标志的背包、钱包、丝带、挂件和“”标志的背包、“gucci”标志的背包、“cd”标志的背包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皮具。当事人销售侵权皮具违法经营额合计20余万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知识产权的创新应用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的违法行为,维护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局查处李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2月3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李某销售的宣称有减肥功效的“yso majic”咖啡、蔬菜植物酵素压片糖果、糖心巧克力送第三方检验公司检验,发现均含有西布曲明,西布曲明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当事人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网红减肥食品,有可能导致心脑血管疾病,一些网红减肥食品的减肥效果显著,却有可能非法添加了西布曲明、麻黄碱、芬氟拉明等药物成分。西布曲明是一种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食欲的药物,虽有一定减肥功效,但可能会有高血压、心率加快等副作用,严重时可致人死亡,我国早在2010年就已经宣布国内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但目前仍有一些不良商家在减肥类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作为消费者不要盲目相信商家的虚假宣传,也不要一味追求减肥产品的功效。对于过分宣传减肥功效的产品,一定要慎重购买。如果权益受到损害,要及时收集好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国庆街道某社区卫生服务站销售未明码标价商品案
2023年1月9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依法对国庆街道某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销售的所有药品均未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发生在新冠病毒发病高发期,大量市民通过微信群、社区团购等形式购买退烧、止咳等药品。本案中当事人销售未明码标价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对此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起到了维护了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作用。
五、淮南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处段某销售不合格掺混肥料案
在淮南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2022年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对当事人段中云销售的净含量25kg/袋的含氯掺混肥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2023年 2月14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将加大监管力度,继续对农药、肥料、种子无证经营、未审先推、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检查,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粮食的“粮食”,春耕期间保障化肥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关系到全年农业生产打假护农保春耕,保障春季农业生产安全,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六、淮南市市场局田家庵区局查处阮某某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2年10月23日,淮南市市场局田家庵区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阮某某经营的“田家庵区某餐饮管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后厨操作间有两台电梯,均在正常运行,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的等相关资料。经查明,截至2022年10月23日检查时止,当事人后厨操作间两台电梯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且未经定期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之规定,2023年3月6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与我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国家对各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实施全过程监督。本案的查处,不仅是对当事人的警示,也有效保护了人民人身财产安全。
七、淮南市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销售商品未明码标价案
2023年2月16日,寿县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的“寿县刘岗镇陈某农资门市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在售商品种子、农药均未标明价格,涉嫌违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3月3日寿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农资是属于市场调节价格的商品,经营者可以根据进销情况自主制定价格,但是经营者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销售商品进行明码标价。该店销售的农资未明码标价,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为随意溢价销售提供了违法空间。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根据标价进行销售,遵循公平诚信原则,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八、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谢家集区某汽车修理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月12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谢家集区某汽车修理厂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1桶美孚路宝齿轮变速箱油;1桶美孚速霸发动机油;5桶mobil 发动机油)和2桶mobil 发动机油涉嫌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3月20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执法人员通过专项检查,一方面对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进行普法教育,加强他们的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从源头进行预防,使侵犯商标专利权的商品失去生存的土壤和根基。同时,通过曝光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宣讲,提高他们对商标专利的认识水平和辨别能力。
九、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凤台县某蛋糕店使用过期添加剂案
2022年11月2日,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位于凤台县苏果超市楼下“某蛋糕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后厨操作台上发现有1瓶富田牌朱古力色食品添加剂和1瓶富田牌粉红色食品添加剂都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使用超过保持期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凤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1瓶富田牌朱古力色食品添加剂和1瓶富田牌粉红色食品添加剂并处罚没款0.503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过期的食品添加剂加工蛋糕等甜品的行为,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说明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相关法律意识淡漠,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要加强法制教育、普法宣传,不断加强执法力度。
十、淮南华林电气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
2023年3月14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淮南华林电气有限公司在未经任何认证机构、开展任何现场认证活动的情况下,仅通过与安徽国兆信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购买、取得了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不到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统一证书编号:idt11630202215ro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统一证书编号:idt11630202216ro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统一证书编号:idt11630202217ros)中英文版共6份虚假认证证书,其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之规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3年4月20日经开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三体系认证是由取得第三方认证机构,依据正式发布的体系标准,对企业建立的体系实施评定,予以注册公布,并由第三方机构颁发认证证书。当事人未通过一系列体系的建立和运作,通过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误导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其具有较强的企业管理模式,提高市场竞争力,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同时,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此案查处,有效震慑了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氛围。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