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六)-4188云顶集团

发布日期:2024-12-09 16:24 来源:执法稽查科 作者:执法稽查科 浏览次数: 字号: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监管风险较大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执法力量,依法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现将第六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系统的一份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安徽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淮南牛肉汤米线(规格型号:245g/袋,生产日期:2024-03-21),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淮南牛肉汤米线已销售完毕,接到检验报告后企业立即组织召回,截至2024年5月9日当事人共召回173袋。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2024年7月19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批次“淮南牛肉汤米线”173袋、罚没款2.37108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大通区九龙岗镇某汽车服务中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案

2024年4月8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通区九龙岗镇某汽车服务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中心待售货架和仓库内有33瓶机油,现场经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事务所鉴定人员辨认,上述33瓶机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268条的规定,2024年7月17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33瓶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凤台县关店乡某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案

2024年2月1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凤台县关店乡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食品摆放货架上的:白象™大辣娇红油辣酱拌面,生产日期(批号):20230711b.保质期:六个月,共5盒;白象™大辣娇上海葱油拌面,生产日期(批号):南京20230729a,保质期:六个月,共2盒。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但仍摆放在货架上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3月13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白象™大辣娇红油辣酱拌面5盒、白象™大辣娇上海葱油拌面2盒并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丰易居店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2024年4月24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淮南某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金丰易居店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4月12日至14日期间开展消费送现金券活动,现金券使用须知第三项“本券全场任意消费满0元可使用1张,封顶3张”存在多种解释,实际使用现金券时单个商品仅可使用1张;同时第六项“本券使用说明归淮南某连锁有限公司所有”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合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6月4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谢家集区某酒吧俱乐部未取得许可从事散装食品销售案

2024年6月7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谢家集区某酒吧俱乐部进行检查。该店收银台桌子上发现有3盘散装食品,分别为锅巴、花生仁及瓜子,收银台桌子后面发现2包塑料袋装已拆封大包散装食品,当事人正在进行散装食品销售,但现场提供不出食品经营许可证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9月5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食品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案

2024年5月6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公司厂区内使用有特种设备行车一台和叉车一辆。该公司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和合格检验报告,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特种设备予以查封。经查,当事人厂区内的行车是当事人2021年10月购买安装并使用,叉车是于2024年4月临时借用的,当事人上述特种设备均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也未进行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八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6月5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检验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行车和叉车并处罚没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淮南市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顾桥镇某商店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5月11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凤台县顾桥镇某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陈列销售的2袋标称“达利园”牌蔓越莓提子面包(净含量:320克 8枚,生产日期:2023年9月15日,保质期:180天)、3袋标称“达利园”牌早餐包(净含量:400克 10枚,生产日期:2023年10月20日,保质期:180天)已超过食品保质期。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7月22日,凤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达利园”牌蔓越莓提子面包2袋和“达利园”牌早餐包3袋并处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淮南市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伪造厂名产品案

2024年5月22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材料,举报安徽淮南洛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阀门存在安全隐患,阀门生产单位为虚假公司。2024年5月28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安徽淮南洛能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已有2台阀门安装使用,16台阀门库存,铭牌均标注为浙江科利达阀门有限公司;交易单显示供货单位为江苏某贸易有限公司。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查询到浙江科利达阀门有限公司相关信息,当事人销售的18台阀门系伪造厂名的产品,货值金额为23.18万元。江苏某贸易有限公司提交了实际生产单位的相关材料,证明产品系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2024年8月19日,大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铭牌并处罚没款8.2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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