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消费维权诚信教育典型案例-4188云顶集团

发布日期:2024-03-15 14:42 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市消保委 浏览次数: 字号:

一、李某未经核准且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3年1月,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李某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行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进一步调查得知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联系并销售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260人份。

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无证销售三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五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0.0744万元并处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田家庵区某皮具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1月,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田家庵区某皮具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的“lv”标志的背包、钱包、丝带、挂件和“”标志的背包、“gucci”标志的背包、“cd”标志的背包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皮具。当事人销售侵权皮具违法经营额合计20余万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淮南某电气有限公司非法买卖认证证书案

2023年3月,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淮南某电气有限公司在未经任何认证机构、开展任何现场认证活动的情况下,仅通过与某信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购买、取得了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不到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英文版共6份虚假认证证书。

当事人非法买卖认证证书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之规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2023年4月20日经开区市场监管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刘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机后盖案

2023年2月,谢家集区市场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某购物平台一网店实际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通过网店链接销售华为p30手机后盖、p30pro后盖、p30外壳替换电池盖等手机后盖,当事人涉案链接销售的商品经“华为”商标持有人鉴定,均属侵权商品。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手机后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2月20日,谢家集区市场局依法对刘某销售侵犯华为商标专用权手机后盖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目前,已抓获犯罪嫌疑人2人,扣押假冒华为、荣耀后盖产品共计2005个,关闭售假网店4家,涉案金额80万元。

五、李某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10月,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举报人购买的“娇弱纤细升级版”减肥胶囊进行检验,经检验胶囊内含有西布曲明成份。淮南市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18日以当事人李某销售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同日,将案件移送至淮南市公安局。淮南市公安局淮舜分局于2022年10月20日对该线索做出立案决定。

经过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深入调查取证,于2023年3月3日到沈阳、4月8日到云南追根溯源深挖窝点,截至2023年8月份,共抓获犯罪嫌疑人20人,捣毁窝点6个,查获大量减肥胶囊成品、半成品及原材料,涉案金额达1000余万元。此案已被公安部列为“昆仑2023”专项行动第七批挂牌督办案件。

六、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停车服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3年3月,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依法对当事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停车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停车场共设置两处入口,一处出口,共计91个停车位,现场停有机动车,出口处张贴有两处收款码,现场有车辆进出扫码缴费,停车场内均未见收费价格公示牌。经查,当事人停车场此前张贴有价格公示牌,因公示牌出现风化破损,于2023年3月1日自行进行了拆除,准备重新制作后再进行公示,但直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仍未见价格公示牌。

当事人提供停车服务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5955万元并处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寿县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大米案

2023年4月,根据六安市金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寿县市场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寿县某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已装车代发货的169袋(净含量:25kg/袋)成品雄峯泰华系列泰香米包装袋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4.22”,执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大米依法予以查封并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检验该批大米为合格产品。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大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2023年6月14日,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4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谢家集区某珠宝店实施混淆案

2023年3月,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谢家集区某珠宝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店销售的黄金饰品与梵克雅宝四叶草系列饰品装潢相似。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从不明渠道购进11件黄金四叶草饰品,外观装潢均为四叶草形状,中心镶嵌孔雀石、粉贝壳、红玛瑙、黑玛瑙、黄金,正反两面的外围嵌有均匀排布的滚珠镶边或平滑的镶边,该形状经执法人员比对,与梵克雅宝公司“alhambra/四叶幸运”系列产品在材质、颜色搭配、外观构造、镶边设计、主平面与镶边的比例方面均相同,在视觉效果上基本无差别,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人误以为涉案饰品与梵克雅宝有限公司存在特定关系。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混淆四叶草形状黄金饰品11件并处罚款2.8万元的行政处罚。

九、淮南市某物业公司加价收取转供电费用案

2023年2月,潘集区市场局收到某小区商铺业主投诉,反映物业公司收取的商业用电电费较高。经查,当事人分别以1.08元/千瓦时、1.5元/千瓦时电度电价向该小区商铺业主收取转供电电费。当事人在召开约谈告诫会、发放相关宣传资料的情况下,拒不落实国家降低电费的政策。经办案人员核算,该物业公司从2022年8月至2023年2月期间未下调电价,向商户多收取电费合计0.6883万元。

当事人未执行国家转供电政策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2023 年6月9日,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37万元的行政处罚。

十、淮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使用特种设备超期未检案

2023年2月,大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淮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的12部电梯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的4部电梯均处于超期未检且正在使用的状态。经查明,该置业有限公司为确保在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安置房交付,忘记电梯申报年检,致使名下登记的12台特种设备脱检使用。

当事人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大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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