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市监复决字〔2021〕60号-4188云顶集团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淮市监复决字〔2021〕60号
申请人:马千里
住所:********************************
被申请人: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郑兵 职务:局长
本局于2021年6月10日,收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就其举报谢家集区珍味坊食品店销售违法食品作出的处理结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局依法受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人对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谢家集区珍味坊食品店”销售违法食品处理结果不服,请求撤销关于对“谢家集区珍味坊食品店”销售违法食品的处理结果,并责令其依据法律法规重新作出正确的行政决定,书面告如申请人。
申请人称:利害关系说明: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决定对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具体有:1、由于被申请人对我所举报的违法商家不依法处罚,商家现在因为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决定而认为其出售的食品是合法的,拒绝与我协商调解,让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2、该商家出售的违法食品,申请人作为公民,关注食品安全,依法举报,依法享有举报权以及领取国家规定的领取食品举报奖励的权利,但是由于被申请人错误的行政决定,导致我无法依法领取食品举报奖励,侵害我的举报权以及领取国家规定的领取食品奖励的权利,申请人只是想得到一个公正、公平的抉择。
事实和理由:
一事实:本人在“谢家集区珍味坊食品店”处购买了绿豆饼,购买回来后发现该食品绿豆饼属于禁止入网售卖的食品,该食品无生产厂家以及生产许可信息,是来路不明的三无食品,于是通过全国12315进行举报,被申请人在2021-5 -26日告如不立案。不立案原因:“我局于2021年4月2日对被举报店铺因未按规定网上销售散装食品立案查处,在案件办理中收到举报人同类型举报,我局对该违法行为现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店铺负责人于2021年5月16日签收处罚决定书。”
二理由: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断章取义,包庇商家,未完全履行职责,认定事实不清楚,滥用职权,藐视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行政不作为。
被举报人售卖的绿豆饼是来路不明无证生产经营的三无产品,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回复,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经营者不得通过网络入网异地生产经营现制现售的食品,不管是散装食品还是预包装食品均不允许,并且本人购买的商品是无生产厂家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是来路不明的三无食品。食品标签是消费者可以了解食品信息,确认食品安全的唯一渠道,诸如此类三无食品,没有生产厂家以及生产信息,无从得知以及确认食品的具体来源,已经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如鸡西食用已经不属于食品保质期范围内最终导致食用九人全部死亡可能造成极大食品安全风险。另外,该商家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本人未曾看见热食类食品制售,且构成无证生产经营,但商家是通过网络售卖《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上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 492号)“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异地销售真空形式包装的散装熟食等食品”贮存和运输熟制食品的温度和时间比较难符合规定,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应予禁止。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入网销售食品。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章第52条(四)热食类食品,指食品原科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锅和烧烤等烹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根据食品安全法71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食品安全法35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为我此次行政复议申请的全部内容事实以及理由,请贵局依法审核受理,对被申请人给出的错误决定责令重做,感谢!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举报处理告知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2020年5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淮南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单(编号: 1340404002021051630717832),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辖区个体户谢家集区珍味坊食品店的淘宝网店,购买了三无食品绿豆饼,要求“依法处理并核查,并按照食品法进行处罚!严惩不贷!”(具体举报内容见举报单)。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按照行政处罚的程序处理举报。我局经审查后发现,该家网店因同类型的违法行为于2021年3月12日被举报(举报单编号:1340404002021031221554356),我局于2021年4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2021年5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谢市监处(2021) 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至申请人举报时,该案已进入后期处罚决定书的送达阶段,另外,因为对涉案店家的处罚决定书涉及责令改正,和警告处罚,涉案店家还需改正违法行为,然后由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则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案件办结。申请人马千里的购买行为发生在2021年5月13日,网店于2021年5月14日发货,上述行为均发生在案件办理期限内,因此,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以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理,不再单独立案,合法合规。
综上,申请人认为我局对其举报的违法商家不依法处理属于认识错误,涉案店家已因为销售无标签信息的散装食品被立案查处。
二、申请人对违法行为性质认识错误。绿豆饼子是皖北地区的特色食品,常用于餐饮材料,比如添加在牛肉汤中,或者用于炒菜、油炸,属于散装食品,销售绿豆饼子仅需要具有销售散装食品的资质就可以,涉案店家资质齐全。因此,申请人认为绿豆饼子属于现制售的熟食,以及销售绿豆饼子应该具有热食类食品制售的资格,均属于认识错误。
三、申请人不具有领取举报奖励的条件。首先,申请人在举报单中并未要求领取举报奖励,申请人的举报要求为“请贵局依法处理并核查,并按照食品法进行处罚!严惩不贷!”,对申请人的要求,我局已核查处理,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处罚。其次,涉案店家销售无标签信息的散装食品,属于未按照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应该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而且已经有其他举报人先一步进行了举报,因此,申请人的举报尚达不到给予奖励的条件。
综上,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申请人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决定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2021年3月12日,举报人辛某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举报谢家集区珍味坊食品店未依法取得许可网上销售三无食品绿豆饼。4月2日,根据举报,被申请人对谢家集区珍味坊食品店涉嫌未按规定网上销售散装食品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谢家集区珍味坊食品店网上销售绿豆饼依法取得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网上销售的绿豆饼没有加贴含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的标签。5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谢市监处〔2021〕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谢家集区珍味坊食品店网上销售的绿豆饼没有加贴含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的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被申请人责令谢家集区珍味坊食品店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5月16日,被申请人将谢市监处〔2021〕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谢家集区珍味坊食品店。5月20日,谢家集区珍味坊食品店注销登记。
5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反映谢家集区珍味坊食品店未依法取得许可网上销售不得入网销售的熟食绿豆饼,且其销售的绿豆饼属三无食品,要求依法处理核查。被申请人核查后发现,申请人购买行为发生在2021年5月13日,谢家集区珍味坊食品店2021年5月14日发货,上述行为均发生在案件办理期限内,被申请人已作出谢市监处〔2021〕90号行政处罚决定。5月26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就其举报谢家集区珍味坊食品店销售违法食品作出的处理结果,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局认为:涉案绿豆饼不属于《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热食类食品,谢家集区珍味坊食品店网上销售绿豆饼依法取得有食品经营许可。其网上销售未加贴含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的标签的绿豆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谢家集区珍味坊食品店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举报反映谢家集区珍味坊食品店销售未加贴含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内容的标签的绿豆饼的行为发生在案件调查期间,被申请人已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申请人举报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已经进行了调查处理,依法履行了监管职责。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维持。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6日